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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造恐怖信息

发布时间:2020-09-01 16:33

人物:于为安——肇事者

曹海辉——于为安朋友

林志扬——警察1

张耀忠——警察2

(场景:公园和火车站)

剧情摘要:

肇事者于为安酒后出于无聊,用IC卡打电话给110台,称:“我身上有十公斤的炸弹,准备炸左火车站,你地睇住来啦,以为我咩都做唔到,我就做比你地睇!我要证明我唔系一个废人!”

结果造成警察紧急出警,经查实为虚报恐怖信息。

刘律师点评:

一、编造恐怖信息的行为是什么性质?

肇事者出于无聊而编造恐怖信息的行为,属于侵犯和损害国家机关正常工作、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,其结果一方面干扰了110报警台的正常工作,另一方面可能造成火车站这一公共场所的秩序严重混乱,并可能对公共安全形成威胁。因此,视该行为对公共秩序的影响程度,可能构成犯罪,要受刑事处罚;如不够刑事处罚的,则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。

《刑法》二百九十三条规定: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严重混乱的,构成寻衅滋事罪;

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19条规定:扰乱车站、民用航空站、市场、商场、公园、影剧院、娱乐场、运动场、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,尚不够刑事处罚的,处15日以下拘留、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。

二、肇事者醉酒的情形,对其定罪有无影响?

醉酒情形对定罪没有影响。

《刑法》和《治安管理条例》均规定,醉酒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;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,应予处罚。醉酒情节并不影响对肇事者的处罚。因为肇事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,对自己的饮酒行为完全有自控能力,因不自控而醉酒,应当负全部责任,不影响定罪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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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提供:刘丽冬律师